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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

媒体:宁波市农林局  作者:宁波市农林局
专业号: 2017/8/18 14:50:13

前言

为了引导、限制、规范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,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,制订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(以下简称“本规范”)。

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。

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。

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。

本规范为首次发布,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。

1.范围

本规范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和技术要求。

本规范适用于不同类型、不同级别自然保护区(含保护点和保护站)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。

2.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。

gb/t14529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

3.定义

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。

3.1 自然保护区

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、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、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、陆地水体或者海域,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。

3.2 管护基础设施

指用于自然保护区保护、管理、科研、监测、宣传教育的基础设施,包括标桩、标牌、道路、保护区管理局(处)建筑物(含办公用房、生活辅助用房、实验室、资料室、标本室等)、保护管理站、哨卡、瞭望台和其它基础设施。

4.总则

4.1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符合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。

4.2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,有利于生态系统、物种和自然遗迹的保护,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,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保护对象的栖息环境,不得搞不协调的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装饰性设施。

4.3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。

4.4 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除应执行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。

4.5 随着自然保护区的不断发展,本规范也将不断修订,一般五年修订一次。

5.标桩、标牌

5.1 自然保护区应设立明显的标桩、标牌,以示区界、指示方向、阐述规章制度、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。对动物主要栖息地、觅食区域和历史文物遗迹应设立明显标志。

5.2 标桩、标牌根据功能分为:区界性标桩、标牌,指示性标牌,限制性标牌,公共设施性标牌,解说性标牌等。

区界性标桩、标牌是标明自然保护区和功能分区的区域界限、位置。

指示性标牌是为人们和车辆提供指南,以便寻找目标。

限制性标牌是揭示规定、规则,提示人们注意,控制人们活动和行动。

公共设施性标牌是表明设施位置,如休憩、服务、饮水、厕所、垃圾箱等。

解说性标牌主要是说明和介绍情况。

5.3 在有人类活动的自然保护区境界或功能分区区界,应设置区界性标桩,区界性标桩间隔距离一般为500m-1000m,人类活动较频繁的地区或转向点,应适当加密。

5.4 在进入自然保护区境界或在功能分区区界的显要位置,应设置区界性标牌。一般设置1个自然保护区境界标牌,介绍自然保护区的名称、范围、主要保护对象、保护意义、保护要求、管理机构等内容;可以设置若干个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标牌,介绍功能分区的名称、范围、保护要求等内容。其它标牌根据指示方向、阐述规章制度、提示警告和表达信息等需要设置。

5.5 标桩、标牌采用鲜明底色,易识别,文字通俗易懂,清晰明显。对外开放的自然保护区,应注明英文。

5.6 区界性标桩以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,一般以水泥预制件为主,长方形柱体,柱体平面长0.24m、宽0.12m,露出地面0.5m,埋入地下深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,注明自然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功能区的全称及标桩序号(图1)。

5.7 标牌以木材或金属材料制作。区界性标牌的牌面为0.68×1m、1.36×2m、2.4×3.5m不同规格,贴近地面设置,或牌面底部距地1m设置;其它标牌的牌面为0.68×1m、1.36×2m不同规格,牌面底部距地1m设置(图2)。

5.8 标桩、标牌的设置应与自然环境协调,不得破坏自然景观和自然遗迹。

5.9 栅栏的设置规格(长度、高度、结构等),应根据保护需要,按保护对象进行确定,以起到防护作用为准。

6.道路

6.1 自然保护区的道路分为干道、巡视便道和小道:

(1)干道:指国家或地方公路连接自然保护区的道路,路面宽度为6m-8m;

(2)巡视便道:指设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由管理局(处)至各保护站、居民点或经营活动场地的道路,砂土路面,以单车道为主,部分路段可设双车道以便会车;

(3)小道:指在自然保护区内供人们行走的道路,可根据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,有条件的可铺碎石或片石,路面宽度1m-1.5m.

6.2 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:

(1)道路布设以满足自然保护区管理、科研、巡视防火、环境保护以及生活需要为原则;

(2)内部道路可按不同等级,构成交叉路网,内部道路需与外部交通衔接;

(3)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系统和结合防火道建设,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、村地;

(4)核心区不得修建道路;

(5)道路标准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,根据使用性质确定,道路线形应顺从自然,一般不搞大填大挖,尽量不破坏地表植被和自然景观;

(6)道路行走位置不得穿越地质不良和有滑坡、塌陷、泥石流等危险地段。

6.3 道路网应通过图面布线,分别确定道路的起止点、走行方位、中间控制点、道路里程和建设标准。

6.4 自然保护区旅游区的内部交通应以小道为主。

6.5 自然保护区的道路不得改变河流或溪流的流向。在沼泽地、坡地、地表松软或分布有苔原植被的特殊地段,应架设搭桥,宽度为1m-1.5m,高度为0.5m-1m.

6.6 在有危险性的路段,应设置护栏、护网、隔墙、扶手、台阶等安全防护设施。

7.建筑物

7.1 自然保护区建筑物分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(处)建筑物、保护管理站和哨卡、瞭望台等。保护区管理局(处)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、生活辅助用房、实验室、资料室、标本室等。

7.2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(处)址一般应建在自然保护区外,其选定原则为:

(1)有利于保护管理和科研活动的开展,便于宏观控制措施的实施;

(2)交通方便,有较好的内外衔接条件;

(3)场地适宜,位于城镇或靠近城镇,便于安排职工和家属生活及职工子女上学;

(4)靠近水源、电源,不占或少占农田;

(5)不受周期性自然灾害的威胁。

7.3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(处)的办公用房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规模、管理人员数量等情况,确定建筑层数和面积,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20m2.

7.4 保护区管理局(处)应建有实验室、资料室、标本室、家属宿舍及生活配套设施,合理布局,方便工作和生活。

7.5 保护管理站原则上应建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,便于管护,一般只建职工食堂和宿舍。

7.6 对于保护管理站和已建在自然保护区内的管理局(处)办公用房,其建筑物高度一般不超过树冠层。

7.7 已建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(处)建筑物和保护管理站,除确属不合理者外,不应搬迁或变更。

7.8 监视塔、瞭望台(楼)等瞭望设施的设置,必须视野宽阔,控制范围广。设置位置、结构形式和高度,应顺应自然地形地势条件。

7.9 检查站、哨卡设施根据需要设在人和车辆经常通过的主要道口处。

7.10 对可观察野生动物地区,应设置野生动物观察亭(台)、哨所,以竹、木、砖、石等地产材料为主。

7.11 建筑物的建设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施工、安装及材料等条件,合理选用先进技术和标准设计。

7.12 自然保护区内的建筑物,外表要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,不得用瓷砖、玻璃墙、大理石等贴面,不得用鲜明的颜色。

7.13 建筑物的结构造型、材料和装修标准应与自然保护区的性质、功能相协调,尽量降低建设和维修费用。

7.14 建筑物应建在朝向、环境、地形等条件较好的位置,符合采光、照明、通风、防火、卫生等有关标准,达到安全、适用、经济的效果。

8.科研、监测和宣传教育基础设施

8.1 自然保护区应制定近期和远期科研计划,应有必要的科研依托单位。自然保护区以常规性科研为主,专题性科研主要配合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进行。

8.2 自然保护区应在核心区和缓冲区设立定位观测站,确定观测内容,配置相应观测仪器,做好观测记录和样品采集。核心区定位观测站只能观测,不能采样,缓冲区定位观测站可观测和采集标本、样品。

8.3 自然保护区实验室应根据本区的生态观测和科研要求,购置必要的仪器、设备和试剂,严格管理,使实验室井然有序地运行。

8.4 实验室室内布局以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、保证安全和操作方便为原则。

8.5 资料室、标本室应建立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标本系列档案,并逐步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。

8.6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还应建立科普馆或博物馆,设大型标本陈列、图片资料展览、实物展示等陈列室。

8.7 标本、模型、图片等资料的陈列形式和标准,根据陈列物品种类、规模和数量等进行确定。

8.8 自然保护区的宣传栏主要内容包括读报栏、自然保护知识普及栏、画廊等。宣传栏位置设置应适中,布置形式应与周围环境协调。

8.9 宣传栏的橱窗陈设应讲究思想性、艺术性,宣传栏的高度应在2m左右,每个橱窗面积约为0.9m×0.6m,宣传栏可用木材或金属材料制作。

9.其它基础设施

9.1 自然保护区应尽量采用太阳能、沼气、风能等清洁能源。

9.2 自然保护区内供电线路应尽量地下敷设。

9.3 自然保护区供水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,一般以地下水为主。水源选定原则主要有:

(1)供水距离短,水量充足;

(2)水质良好,饮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;

(3)水源地应选在居住区和污染源的上方;

(4)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不能用作水源。

9.4 排水设施必须满足生活污水、生产污水和雨水的及时排放。排水方式一般采用明渠(沟)或自然排放。

9.5 湿地类自然保护区不得用于自然保护目的之外的水源,不得修建排水工程而破坏湿地。

9.6 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应修建国家规定的一类公共厕所,其它地区根据需要修建三类公共厕所。

9.7 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的宾馆、饭店、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与功能区相适应的标准,未达标污染物不得排入自然环境。

9.8 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人类活动地区应设置垃圾箱,垃圾箱的设置间隔一般为50m-100m.

9.9 垃圾应填埋处理,在保护区外设置填埋场,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理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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